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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「大陸地區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認可名冊」修正後名冊

依據:教育部114年6月20日臺教高(五)字第1140061685號函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第1項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2條第5款。

公告事項:

  1. 由於現列於認可名冊內之廣州暨南大學自2019年起改由大陸地區統戰部管轄,考量臺灣學生學習場域不應該有特定政治目的,並為確保學生在正常的學術環境中學習,教育部自認可名冊中移除該校。
  2. 自公告日起始入學廣州暨南大學者,所獲學歷不予採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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