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「大陸地區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認可名冊」修正後名冊
依據:
教育部114年6月20日臺教高(五)字第1140061685號函、
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第1項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2條第5款。
公告事項:
由於現列於認可名冊內之廣州暨南大學自2019年起改由大陸地區統戰部管轄,考量臺灣學生學習場域不應該有特定政治目的,並為確保學生在正常的學術環境中學習,教育部自認可名冊中移除該校。
自公告日起始入學廣州暨南大學者,所獲學歷不予採認。
教育部來函.pdf
教育部公告.pdf
教育部-大陸地區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認可名冊1140620.pdf